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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指南:
      1、企业开业时,一般必须先办理工商登记,才能办理税务登记。而企业注销时,必须先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才可以去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目前杭州市城区内的企业,如果在城区间迁移,例如上城的企业迁往下城,可以不必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先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即可。
      但企业在杭州市城区与县区之间,或县(市)之间迁移,或迁往其他城市,例如上城的企业迁往萧山、建德,甚至嘉兴;或萧山、余杭、建德等地区的企业迁入杭州市主城区,如下城,这些企业都必须先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到迁入地办理新办税务登记。此类迁移,必须先办妥工商执照的相应手续。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
      5、《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及金税卡、税控IC
      6、发票缴销清单一式二份及应缴销发票
      7、《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8、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9、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10、办税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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